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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几项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国标,2023年1月起实施!

时间:2023-04-23 作者:炜盛科技本文网址:www.winsen-iot.net/index.php/hangyezixun/217.html 点击:


01

《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》

(HJ 772—2022)


这项标准是对《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》(HJ 772—2015)的修订,也是自2015年发布以来的第yi次修订。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,适用于排放源统计。





标准摘录

A

4.6.1 基本调查单位指标

4.6.1.4 污染物/温室气体产生与排放指标。包括废水及水污染物产生、排放情况;废气及大气污染产生、排放情况;固体废物的产生、利用、贮存、处置情况以及集中处理处置过程中的污染物产生、排放情况;温室气体产生、排放情况等。

B

5.3.1 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/温室气体产生/排放核算方法

基本调查单位污染物/温室气体产生/排放核算方法有监测数据法、产排污系数法/排放因子法、物料衡算法等。


监测数据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,优先选用监测数据法。不具备监测条件或监测数据不符合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,选用产排污系数法/排放因子法、物料衡算法核算。


02

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(GB 41616—2022)


这项标准为首ci发布,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,自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。





标准摘录

A

4.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
4.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,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。


4.3 VOCs 燃烧(焚烧、氧化)装置除满足表 1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,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进行控制,达到表 2 规定的限值。利用符合 VOCs 燃烧(焚烧、氧化)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、工业炉窑、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,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。

B

7 污染物监测要求

7.2.3 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表4中所列的方法标准。


03

《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(GB 26453—2022)


这项标准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,是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





标准摘录

A

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
4.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,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。


4.6 VOCs燃烧(焚烧、氧化)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,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进行控制,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。利用符合VOCs燃烧(焚烧、氧化)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、工业炉窑、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,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。

B

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

6.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,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。


04

石灰、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

(GB 41618—2022)

这项标准规定了石灰、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,为首ci发布。本标准是石灰、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





标准摘录

A

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

4.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,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。

B

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

6.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,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。

6.2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,企业边界任意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2规定的限值。


05

《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

(GB 41617—2022)


本标准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。标准为首ci发布,是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。





标准摘录

A

4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

4.1 新建企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,现有企业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,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。

4.6 VOCs燃烧(焚烧、氧化)装置除满足表1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外,还需对排放烟气中的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进行控制,达到表3规定的限值;利用符合VOCs燃烧(焚烧、氧化)条件和安全要求的锅炉、工业炉窑、固废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,还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。

B

6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

6.1 企业应对排放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管控,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。

6.2 新建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,现有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,企业边界任何1 h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应符合表4规定的限值。


近年来,国家在防治环境污染,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方面出台了很多行业性污染防治标准,以此来促进工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。


在越来越严格的标准之下,对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成为工厂企业履行“双碳”目标的必要动作。针对工业企业的污染源监测种类多、限值严,炜盛科技凭借深厚的技术实力,拥有7大系列、200+品类产品,可检测指标超300种,在工业环保领域有着完善的传感器解决方案。如您有相关需求,欢迎与大盛联系~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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